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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动态

房山省厅:对采用活性炭吸附VOCs装置的企业应配备VOCs快速监测设备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24-01-02 10:18:10点击:840

信息摘要:

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核查通知,文中对相关VOCs工艺的设计提出具体要求,提及除恶臭异味治理外, 新建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、光催化、光氧化、水喷淋等低效末端治理技术,对于已建企业应采用组合式或其他高效治理工艺进行改造,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企业改造时间,最长不超过3个月。对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企业应配备VOCs快速监测设备。下面详细来看:

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核查通知,文中对相关VOCs工艺的设计提出具体要求,提及除恶臭异味治理外, 新建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、光催化、光氧化、水喷淋等低效末端治理技术,对于已建企业应采用组合式或其他高效治理工艺进行改造,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企业改造时间,最长不超过3个月。对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企业应配备VOCs快速监测设备。下面详细来看:

对照《活性炭吸附装置入户核查要求》,从设计风量、设备质量、气体流速、活性炭质量及填充量等六个方面进行现场核查。对于其中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达标的,要求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逐项整改,并给出整改期限。
活性炭吸附装置应设置铭牌并张贴在装置醒目位置,内容应包含环保产品名称、型号、风量、活性炭名称、装填量、装填方式、活性炭碘值、比表面积等内容。
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,主要包括设备运行启停时间、设备运行参数、耗材消耗(采购量、使用量、装填量、更换量和更换时间、处置记录等)及能源消耗(电耗)等。
组织企业登录江苏省污染源“一企一档”管理系统(企业“环保脸谱”)录入活性炭吸附设施相关信息、定期上传设施运行维护记录、签收活性炭状态预警及超期信息。
对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,限期整改;除恶臭异味治理外,新建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、光催化、光氧化、水喷淋等低效末端治理技术,对于已建企业应采用组合式或其他高效治理工艺进行改造,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企业改造时间,最长不超过3个月。
颗粒活性炭碘吸附值≥800mg/g,比表面积≥850m2/g;蜂窝活性炭横向抗压强度应不低于0.9MPa,纵向强度应不低于0.4MPa,碘吸附值≥650mg/g,比表面积≥750m2/g。
采用一次性颗粒状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,年活性炭使用量不应低于VOCs产生量的5倍,即1吨VOCs产生量,需5吨活性炭用于吸附。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。

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企业应配备VOCs快速监测设备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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